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心桐 (原名 梁幸惠 、 梁采妍 )即好億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