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世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世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169號為免訴判決。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1.40公克,純質淨重0.2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判決免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白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1月9日調科壹字第12001711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1.40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空包裝總重0.92公克,純質│結果,認含第一級毒││││淨重0.23公克)。│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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