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智涵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5,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