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1號聲請人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李世偉因與相對人 陳秀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世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有聲請人簽章,是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1號聲請人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李世偉因與相對人 陳秀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世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有聲請人簽章,是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