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林信宇 即 林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 伍佰 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壹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參佰元,第二個月肆佰元,第三個月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