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石春紅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被告 楊宸錡 (原名 楊月華 )
楊宗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