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法定代理人 呂三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因董監事之資格、董監事之產生方式、職權、召集程序等變更,有修改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必要,經第七屆董監事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完成章程修訂,因應董監事會運作之完整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104年7月22日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第7屆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會議記錄、並提出新、舊章程變更條文對照影本等件為證。
二、查依修正前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董事會組織章程第11條明定:「本財團設董事21人,監事5人,分別組織董、監事會。」第22條前段明定:「董、監事會均需全體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依聲請人提出104年7月22日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第7屆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議僅常務監事 張輝邦 及監事 李春英 二名監事出席,有該次會議簽到簿附卷可稽,並無過半數之監事出席,應不得開會,則本次臨時董監事會議其程序顯有瑕疵,而不得作成修正董事會組織章程之決議,聲請人以經第七屆董監事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完成章程修訂,恐有誤會。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