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陳永川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陳永川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1,083元(計算式:1,765,755元+1,765,755元+1,779,573元=5,311,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
二、原告是否經登記為法人?如是,請提出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如否,請提出陳永川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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