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4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智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9,65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智仁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註二:原告於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
1、2項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