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9號、97年度執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