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賴葉 相對人 洪錦華簡玉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緣債務人簡玉銘前於民國84年間,向其兄即第三人 簡宏宣 借貸新臺幣10,000,000元,債務人簡玉銘簽發本票1張供清償之擔保,當時並未約定清償日期、利息。嗣簡宏宣於90年5月23日亡故,其對債務人簡玉銘之債權由其妻即第三人 魏金滿 繼承取得。魏金滿於91年3月間,為保權益乃要求債務人簡玉銘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以供上開債權之擔保。茲債務人簡玉銘於94年3月25日亡故,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選任其妻洪錦華為遺產管理人。原抵押權人魏金滿於99年7月14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 蔡承助 ,蔡承助再於100年3月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辦竣抵押權移轉登記及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由於本件借貸關係並未約定清償期限,聲請人乃於103年5月20日依法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簡玉銘之遺產管理人洪錦華,聲明終止消費借貸關係,並請其於收到存證信函後30日期限清償本件借款,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
本件存證信函既於103年5月21日依相對人戶籍所在地送達,即應認聲請人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係於該日已為送達,而依該函文意旨,相對人應於收文30日內為清償,亦最後清償期限為103年6月21日,是以應認本件清償期限業已屆至。惟屆至目前為止相對人即債務人簡玉銘之遺產管理人洪錦華並未清償上開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影本、確定證明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招領逾期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屋││1155│建│627.49│12600分之93│簡玉銘(歿)│重測前:新厝段│││││││││││遺產管理人:│1100地號│││││││││││洪錦華││├──┼───┼────┼────┼────┼────────┼─┼─────────┼──────┼──────┼───────┤│002│南投縣│草屯鎮│新屋││1164│建│19760.4│12600分之93│簡玉銘(歿)│重測前:新厝段│││││││││││遺產管理人:│834地號│││││││││││洪錦華││├──┼───┼────┼────┼────┼────────┼─┼─────────┼──────┼──────┼───────┤│003│南投縣│草屯鎮│新屋││1165│建│999.36│12600分之93│簡玉銘(歿)│重測前:新厝段│││││││││││遺產管理人:│835地號│││││││││││洪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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