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芷誼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6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