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19號
訴訟代理人 甲○○
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