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
0年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興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99年9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1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