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614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6月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九張支票及退票理由書原
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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