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魏碧芬 被告 羅浚峯 上列被告羅浚峯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