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67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依庭 即 蔡素女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供蔡○○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其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計算書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蔡依庭即蔡素女之現存債權額(利息部分應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