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孫孟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孟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孟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2月
⑤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12月10日
②111年1月7日
③111年1月10日
④111年1月10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6日至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年度偵字第229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0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10月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⑥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②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③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④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⑤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以上6罪,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0日至31日
①111年3月28日
②111年3月30日
③111年4月15日
④111年4月2日
⑤111年4月2日
⑥111年4月1日
①至⑥111年1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0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27號等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1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64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6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