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調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時
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使本院無法為送達,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住居所,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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