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時
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使本院無法為送達,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住居所,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