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所侵占財物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降低,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6265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路○段69號(另案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6月20日1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2段707號中華大學旁停車場內,發現乙○○所有,於不詳時間,在乙○○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街154巷11號住處附近,因不詳原因,而離乙○○本人持有之Z7─3421號車牌0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車牌侵占入己,得手後將之改懸於其向不知情之友人 劉志桓 所借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嗣甲○○於同年月24日1時許,駕駛上開懸掛Z7─3421號車牌0面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162號前時,為警發現甲○○所駕駛上開車輛所懸掛車牌與車身登記資料不符對其逮捕,並當場查扣上開車牌0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乙○○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清冊各1份、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份、照片4張。
(二)被害人兼證人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三)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綜上,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至移送意旨認被告所涉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檢察官邱巧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