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乃基於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
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但
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
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亦明定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向本院具狀(參聲請書其
上之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日期),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
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經查,本院108
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2
月3日確定,聲請人至109年11月30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顯然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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