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1號上訴人 李元耀 被上訴人允豪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萬0,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