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偵字第2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明飄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所載「江明飄前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3月、4月,甫於98年7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補充為「江明飄前於民國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8月18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9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3月9日確定,上開2案件並於98年4月6日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3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6月4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8月18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9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3月9日確定,上開2案件並於98年4月6日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3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6月4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