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蔡佳芯 被告 李冠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