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告奇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山 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萬23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