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豪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號、第165號被告陳思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號、第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誤,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殘渣袋、吸管、吸食器,因殘留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因該等物品與其內殘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編號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驗結果證據出處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4個(毛重0.56公克,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5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卷第45頁)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2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毛重0.61公克,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卷第46頁)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403號)3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毛重12.25公克,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卷第45頁)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37公克,取樣0.001公克,餘重0.03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卷第44頁)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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