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王憶蘭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經洋 律師被告 王繼祖
彭貴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
張立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