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81號再審原告 謝雪霞 再審被告 簡源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5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00元(計算式:233,900元+2萬元=253,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朱慧真
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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