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虹雯 債務人 何雅棋 債務人 鄭傳興 債務人 鄭宗益
一、債務人何雅棋、鄭傳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何雅棋、鄭傳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捌拾玖萬玖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何雅棋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柒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何雅棋、鄭宗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佰零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何雅棋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柒佰柒拾叁萬柒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本筆借款對債務人何雅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宗益給付之。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