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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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98號聲請人丙○○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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