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告 黃涵欣
被告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訴字第6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634號被告張雅婷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