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蒼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蒼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韋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犯罪手段之異同程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集情形、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表示均有向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11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執行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受刑人陳韋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7.15104.5.19104/7/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547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3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3000、32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2號判決日期106.01.25106.12.25108/10/2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1.25(臺中地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7.10.11確定)107.05.231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63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9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9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受刑人陳韋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7/30104/08/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3000、323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2號110年度審訴第588號判決日期108/10/2110/08/2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98號110年度審訴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6110/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181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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