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林哲輝 被告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