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謝啟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謝啟大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就本訴不利上訴人部分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不利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69萬5,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伊倫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