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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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826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地「臺北市○○路0段00號」,位於臺北市大同區,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2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 胡繼成周立梅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年4月2日未記載300,000元臺北市○○路0段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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