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黃琳絜 (原名 黃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並持以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同意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當期消費款全額,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依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按週年利率15%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倘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至108年12月25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79,898元及前期利息525元共計180,423元未清償。㈡被告於104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886,748元,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2月17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2.59%機動計付,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上開二筆借款均僅繳款至108年10月16日,迄今尚欠本金673,970元、597,685元及依約應按週年利率3.38%(即被告違約時之定儲利率指數為0.79%加週年利率2.5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帳務明細、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北院卷第15至85頁、第113至15
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454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表:│├──┬──────┬─────┬─────────┬────┤│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1│180,423元│179,898元│自108年12月26日起│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15%│├──┼──────┼─────┼─────────┼────┤│2│673,970元│673,970元│自108年10月22日起│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3.38%│├──┼──────┼─────┼─────────┼────┤│3│597,685元│597,685元│自108年10月20日起│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3.38%│├──┼──────┼─────┼─────────┼────┤│合計│1,452,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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