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翟家玉 (詳卷)被告 鄒漢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漢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呂子平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