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龍雄
張莊碧珍
張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1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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