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簡字第1號原告 胡華山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依下列指示具狀補正,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說明
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前已將應返還系爭土地之範
圍減縮為如附丈成果圖編號616⑴至⑹所示部分(見本院卷一第94頁反面、第95頁),並經本院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民事陳報⑵狀卻更正聲明為「...,以及種植之竹、木等作物剷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嗣至本件辯論終結時並聲明返還系爭土地「全部」,則原告是否有擴張訴之聲明之意,抑或為聲明誤繕,實屬不明。
㈡若本件原告有擴張聲明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全部」之意,請
自行按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及補繳裁判費,並為聲明之變更。倘原告僅請求返還「如附丈成果圖編號616⑴至⑹所示部分」,請為聲明之更正。
㈢本件系爭土地係屬農牧用地,依土地法第110條之規定,其
地租不得超過「法定地價」之8%。請陳報系爭土地於103至108年間之法定地價並附具相關證據,另重行核算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㈣請陳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附謄本為舊地號)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於收受原告補正函送達7日內具狀答辯。
㈡本件已向關山地政事務所函查萬朝段8地號土地於65年迄今
是否有位置、面積發生變更之情形,業經該所函復在案,請到院閱卷並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