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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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7587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債務人 邱仕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