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債權人 陳紹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歆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台端請求金額新台幣570,000元包含利息,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