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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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6號

原告 吳允寧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大安○○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汶慧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59,170元(計算式見調解卷第5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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