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58號聲請人 黃成煜
黃美玲 黃曉燕 前列黃成煜、黃美玲、黃曉燕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暉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黃成煜、黃美玲、黃曉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暉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