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逸育選任辯護人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另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起訴案號:96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原案號:板橋地院97年度易字第1284號,現分案為111年度易緝字第22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本院電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貴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據該院表示同意,有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為憑。又被告除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外,其餘案件均為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之案件,現各案分別繫屬於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被告稱相關各案均已認罪,且現均盡力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並經被告提出另案和解書、匯款紀錄等件為證。是本院審酌如由一法院合併審理,除得節省被告程序上之不利益,被告亦有得予以緩刑之空間(至於是否給予緩刑仍由審理法院依法審酌,並非合併審理後,審理法院即會給予被告緩刑),亦經最先繫屬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意合併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建文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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