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吳妙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柏廷 即三二小廚
劉鎮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54,010元,及其中新臺幣1,935,592元,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