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9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9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之程序費用。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本院第95年度執
字第7571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