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海桐
黃曉青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無罪部分㈢」第3行內被告姓名「 徐曉青 」之記載,更正為「黃曉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無罪部分㈢」第3行內被告姓名誤載為「徐曉青」應更正為「黃曉青」,此誤寫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