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洪咏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駕駛台灣大車隊計程車車號:000-0000(台灣
大車隊叫車號:00000)之司機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
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