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3號
債權人 卜瑋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威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並陳報聲請人住居所地。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補正Line對話紀錄之對象,及顯示借款期限金額內容之釋明文件(請具體標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