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35號聲請人 羅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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